1、对辞职创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实行免费代理,并由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协助办理缴费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和评审事宜。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收人事代理费,5年内免费参加创业指导、发布有关信息、进入人才库。在公务员招录方面,其创业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免费认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指标为创业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4、每两年在业绩突出、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的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市级创业型专家,由政府给予特殊津贴。业绩特别突出的自主创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优先推荐申报省政府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优先推荐参加省、市优秀专家的评选和表彰。
5、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且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创业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之和,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6、创业型企业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7、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残疾人、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免费提供专家咨询、指导和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8、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无偿给予创业资金扶持。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需租赁场地经营的,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对象可按规定享受0.5-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
9、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经过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对象,可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鼓励妇女创业。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培训范围。积极开展以返乡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习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