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强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共同志趣爱好和专业特点,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须在校团委登记注册,分为理论学习类、文艺体育类、专业技能类、公益实践类及其他类等五类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分级管理。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管理,社团管理部为学生社团的管理、指导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学生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协调解决学生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各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序良俗;
(三)有明确的学校挂靠部门,挂靠部门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等;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包括宗旨、成员资格、权利与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罢免程序,日常运行规则、社团条例修改程序、注销后资产的处理等;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六)新成立社团的名称不应与现有社团重名或命名过于相近,社团全称须冠以“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七)校团委在挂靠部门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公告或公示方式宣布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需指导教师、挂靠部门确认签字)、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七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挂靠部门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对年审优秀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凡未履行审批手续、未完成学年注册登记或未通过考核、年审的学生社团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九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校团委并报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对本社团成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及有关事宜报告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未经批准成立或已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变更与注销
第十一条 社团变更:学生社团的名称、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所属高校相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在校以社团名义开展宗教活动的;
(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八)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三条 社团注销流程:
(一)召开会员大会对学生社团注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否召开会员大会视具体情况可有所调整。
(二)填写《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并经社团指导教师、挂靠部门和校团委审批后方可注销。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团委、学校党委报告等。
第十五条 聘任条件: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实行选聘制,聘期为1年。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指导教师。我校每个注册的学生社团配备1名指导教师,特殊情况,由校团委增聘1位。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跨2个学生社团指导。
第十七条 聘任程序:
1.指导教师填写《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交校团委审批。
2.通过双向选择、资格审查后,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需填写《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由校团委备案。
3.指导教师聘期届满,考核合格者由校团委续聘。如需中途解聘,由学生社团或指导教师本人提出,并由指导老师所在学院出具证明,经学生处、校团委批准。另聘工作于解聘工作结束后即刻进行。
4.如新增学生社团,按正常聘任程序选聘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校团委按照《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细则》,每学期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评价考核与奖励。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并接受社团管理部的监督和指导,社团管理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批评教育、整改等处理意见。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晨社团活动,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成长成才,有利于服务社会。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主动配合学校各项工作、活动的开展。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校外活动须报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经指导老师、挂靠部门同意并上报校团委批准,校团委应对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管理。审核通过后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二)未经社团管理部批准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社团管理部批准的方案不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经费管理混乱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勒令解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取消“优秀学生社团”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按程序对社团予以注销,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每学期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开展活动前应向社团管理部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接受社团管理部的指导和监督。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与挂靠部门同意并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财务:
(一)经费来源: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
(二)使用原则: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具体实施方式由校团委确定;
(三)监管程序: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挂靠部门、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挂靠部门、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预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依学生社团相关管理规定,撤销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注销学生社团:
1.不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
2.隐匿会员数量,私自截留会费收入;
3.隐匿其他各项收入;
4.对各项收入不出具统一收据;
5.虚列支出,冒领、多领社团活动经费;
6.没有明确社团财务管理责任人;
7.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财产;
8.由于保管不善使社团资产严重流失;
9.其他严重违反社团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条 校团委根据《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考核细则》,对全校范围内学生社团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考核细则
共青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2日